总第110期200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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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文/王丹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国际货运代理人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保险,以及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种业务提供服务的一个机构。国际货运代理既代表货方,保护货方的利益,又协调承运人进行承运工作,其本质就是“货物运输中间人”。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客户需求的不断提高,传统的货运代理纷纷摆脱“中间人身份”的局限性,通过拥有设施及拓展服务内容等,从中获取“附加价值”或“附加收益”,向独立运输经营人、混合经营人转变,从而使传统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发生变化,目前的身份主要有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国际联运经营人和物流经营人4种,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各不相同的,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是也相应不同。
1、传统意义上的货运代理人
国际货运代理出现于公元10世纪,起初商人们进行交易,运输货物大都是自己组织船队随船而行。但随着交易范围和地域的不断扩大,途中涉及面广,环节增多,手续繁杂,使得贸易商们没有精力、技能去亲自完成这些行为。这时就出现了一批拥有良好的知识和技能,并与运输各有关部门有着密切合作关系的货运代理人。他们依附于货方,作为厂家、商人或进出口商的佣金代理,进行着诸如装卸、报关、储存、运输、销售和收取货款等代理活动。
对承运人来说无需和一个个的零旦货主洽谈来解决自己的货源问题;货主也只需要和货运代理人联系就可以处理好运输过程中相关的事务。
从这种意义上说,国际货运代理人成为连接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此后,随着部门分工的精细化,商事代理制度的日渐完善,货运代理人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只以纯粹的代理身份出现。他们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保险以及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种业务提供服务。所以传统意义上的货运代理人只要在承运人的选择上尽了合理谨慎之责就是履行了合同,即使是他所安排运输的货物出现了货损货差,也仅仅协助货方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而对其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而货主就要承担其自己所不了解的人所造成的货损风险,以及在追讨时所面临的困难。
2、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
货运代理人适应社会分工的需要,以专门的技能参与运输过程中,通过其中介性的服务提高了国际贸易与国际运输的效率。投资少、风险小是当时这个行业的特点。但由于经营范围的限制,使得货运代理企业在满足货主对运输服务要求多样化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一些有实力的货运代理企业,为了改善服务水平,投入巨资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网络,兴建库房或大型的物流中心,并在各地设立众多的办事处,雇佣专业水准的业务人员以期使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这必将导致货运代理人在风险承担与业务范围,经营收益扩展方面的矛盾冲突日益突出。权责平衡、收益与风险平衡是经济规律的合理体现。因此,随着巨型集装箱船的大量应用,国际货运代理人不断扩展业务范围,转化自己在运输服务中的角色更多的承担起责任和风险;利用自己不经营船舶在经营投入和管理成本方面所具有的竞争优势,以“无船”为特征又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无船承运人便自然而然地产生。
从货主的角度看,在有了无船承运人以后,货主只需要适当履行自己托运人的义务,如果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了什么损失,货主不必像以前一样要对自己不了解的承运人的过失承担责任。在这时,货运代理人首先会依据他自己和承运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从船东的角度看,他是和以托运人身份安排运输的无船承运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变得较为简单明了。
3、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国际贸易与国际运输方式的发展,单一的海运或陆运或空运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进入了一个从集装箱化的硬件开发到联运体系的软件开发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大力发展与促进本国的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货运代理人纷纷以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提供“门到门”的全程综合运输服务。在多式联运业务中,国际货运代理人以当事人的身份向托运人签发了联运单证,负责货物的全程运输,并按照联运合同的规定,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
对货主来说,由于多式联运综合利用各种运输的优势,充分发挥各类运输工具的效能,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货物的库存时间和费用,因而降低交易成本;而且它只需要指定目的地,承运人就会为他设定最佳运输路线组织海、陆、空运输,减少许多的麻烦,节省时间,有利于货主集中精力抓好贸易环节的问题。
对国际货运代理人来说,不仅可以扩大经营范围,有效而灵活的使用自己拥有的各种设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现有设备的作用和选择最佳的路线,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而且,运代理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不仅可以利用运费差价获利,而且可以利用拼箱、拆箱业务获得附加价值。多式联运已经成为“国际货运代理业中很有发展前途的新的增长点。
对各实际承运人来说,他避免了与一个个零旦货主的联系,只要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运输合同,只需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法律关系简单明确,而且便于自己合理组织运力,安排运输。
4、作为现代物流业务的开拓者和经营人
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贸易投资自由化趋势的飞速发展,外贸运输给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带来了无限的生机,同时也对货运代理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货运代理企业发现,一味地在客源和运输空间上的竞争并不能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利润。同时伴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贸易中的主流地位,世界将出现大规模的流程再造和公司重组,大型品牌公司开始趋于虚拟化,只剩下产品的研制、开发功能和组织功能。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的生产功能和销售功能将发生重大变化。物流公司开始在产品的生产、运输、组织、销售以及配送的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货运代理企业开始向物流企业转型,与物流的供应主体和消费主体相互融合,将过去分散的海运、陆运、空运、仓储业有机结合在一起,向货主提供比货运或货运代理企业更全面、更系统的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报关等一体化的服务。
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物流经营人,不仅具有相对于生产商和消费商从事物流经营的优势,而且在市场竞争中转变经营思路,变以客户的指示为出发点为努力满足客户的需要,帮助客户制定物流策略;从仅仅参与和货物有关的活动为向客户提供全球性订货与供货服务;他还可以不拥有大量的固定资产却可以依靠信息系统的支持从事虚拟的物流服务。对转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来说,在从事物流经营的过程中,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扩大至从商品出运的起点到消费商的所有中间环节,而且货运代理人因此拥有了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由于他以分包合同的形式将物流经营的大投入、高风险部分转嫁给他人身上,因此他能以较小的投入、较低的风险获得较快的利润回报。物流已经成为国际货运代理未来的发展方向。
综上所述, 国际货运代理人以混合经营人身份从事业务活动,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同一项业务的不同阶段、不同环节,具有不同的身份,有时作为代理人,有时作为承运人,还有时作为仓储保管人或其他独立经营人,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综合性的服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混合经营人身份从事业务活动时,在不同的业务阶段、业务环节具有不同的身份,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和责任,应当结合其行为的性质、活动的身份等因素和业务实际情况,按照适用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相应行为的法律规范,综合确定其应当享受的权利,履行的义务,承担的责任,判断其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人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当他作为传统意义上的代理人时,调整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关于代理的规定,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当他以委托人的名义来实施代理行为时可以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当他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时,可以援用《合同法》中关于“隐明代理”和“未披露本人身份代理”的规定。
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时,他参与了货物运输或全部运输是作为契约承运人,要受到《海商法》中有关“承运人”部分的调整;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他要受到《合同法》有关运输合同部分的调整。
另外还有三部行政规范,经贸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交通部发布的《国际海运条例》对国际货运代理人也有调整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身份日益复杂,地位变化多端,无论是从业人员还是合作者都应该了解一些有关法律规定,更好的开展工作、防范风险。
(王丹:锦程国际物流集团海运事业总部经理。)
加入时间:2004/10/28 1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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