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92期2011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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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船公司作为货代公司供应商的法律风险分析/白雪
    随着货代公司业务的逐渐发展,为货代公司提供服务的供应商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单船公司也是其中之一。单船公司就是指公司的主要资产为一条船舶的公司。由于海上运输的风险较大,货损和海上事故等时有发生,货代公司接受货主的委托代为订舱,发生货损等事故时,由于合同相对性的原理,货主常常是要求货代公司进行赔偿,待货代公司赔偿后再向船公司追偿。这种索赔模式也是现阶段很多法院支持的一种模式。因此,此种单船公司是否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值得货代公司考虑。
    一、单船公司的产生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航运公司为了最大限度的分散风险,同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出资并经营一支船队,却将船队中的每一艘船舶都注册成独立的公司,这些公司唯一的资产就是这一艘船舶。当发生货损和海上事故时,单船公司仅以其唯一的一条船的价值对外承担责任,不会牵扯到投资人的其他单船公司的利益,因此,这种做法在世界各地较为普遍。
    二、单船公司作为货代公司供应商的法律风险分析
    由于船舶的价值相对来说较大,业务人员往往考虑即使发生有关债务也有船舶可供执行,却忽略了潜在的更大的风险。
    1、发生海上事故,船舶沉没、灭失、损坏等情况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船舶碰撞、船舶搁浅等情况并不罕见,由此就会导致船舶损坏、船舶沉没、船舶灭失等。
    船舶损坏包括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发生部分损失时船舶通过修理,可能足以投入运营。但如果是发生船舶的全损,此时的情况就如同船舶的沉没、灭失,即货代公司赖以追偿的船舶已经不存在。
    此时有人会考虑到单船公司因投保船舶保险而获得保险赔偿,对于此部分款项债权人也可以追偿。那么就需要再探讨一个问题,单船公司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这一点与单船公司为船舶所投保的险种、投保的金额、保险人的免责条款等有着重要的关系,并不是船舶发生损坏时投保人均能全额获得保险赔偿。那么我们就可以推断出如果船舶发生全损,同时单船公司又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仅得到少部分的保险赔偿时,货代公司的追偿也将处于不利的位置。
    2、针对船舶的各种优先债权
    事实上,发生海上意外事故时即使投保人可以获得全额的保险赔偿,货代公司也不一定能从供应商处获得赔偿,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船舶上可能存在有优先权和抵押权。根据我国《民法》、《海商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是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因此,此处存在最大的风险,即船东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额仅够或者甚至不够赔偿有优先权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此时货代公司的一般债权即使在法院得到了支持,待执行时也无法实际执行。
    三、典型案例
    A公司委托B货代公司将一批货物从中国新港运至阿里山港口,为此B货代公司分别与A公司和C航运公司签订了“背靠背”租船合同。“xx号”船舶于2010年4月1日离港。2010年4月15日“xx号”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到超强台风,船长紧急下令将船舶驶往就近的避风港,但仍未能成功避开该台风的十级风圈,船舶在近海上倾覆沉没,船上人员全部获救。根据当地的船舶打捞公司和船舶修理厂家初步报价,打捞及拖船等救助费用和修理费用之和低于该船的保险价值。而该船舶仅仅投保全损险,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由于船舶的年限已经较长,又在海里长时间浸泡,C航运公司表示船舶上的机械设备可能已经报废,因此放弃打捞船舶。此次事故中A公司委托运输的货物全部损失,共造成货损867617美金,A公司基于租船合同要求B货代公司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租船合同及货损事实的真实存在,B货代公司进行赔偿是必然的事情,但是B货代公司却无法向C航运公司进行追偿,因为C航运公司是“xx号”船舶为其仅有财产的单船公司,现船舶沉没,又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C航运公司就没有任何财产可予以执行。
    四、货代公司规避风险的对策
    针对上述货代公司与单船公司合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我们建议:
    首先,货代公司应当到有关部门查询船舶上的抵押登记,依据船舶抵押担保的金额权衡作出决定。
    其次,货代公司应当要求单船公司提供船舶保险的相关单据,依据单船公司为船舶投保的险种以及其中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权衡作出决定。
再次,货代公司可以要求单船公司对可能发生的债权提供相关担保,以增加将来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最后,货代公司可以查询单船公司的母公司,要求其母公司保证对可能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白雪:锦程国际物流集团法务部
加入时间:2011/9/7 15:44:00 阅读次数: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