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94期20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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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突围,锦联小贷发力/丁新伟
    新闻背景:
    据不完全统计,8月份以来浙江宁波、温州、萧山等地已有40多名企业主失踪。其中,浙江信泰集团老板胡福林被曝涉及20亿元的高利贷资金。浙江区域的企业借贷危机,正由温州蔓延到其他地区。10月11日,知情人士透露,宁波七鑫旗科技有限公司一刘姓老总“跑路”未遂,已被当地有关部门控制,该企业涉债金额逾20亿元。
    来势汹汹的民间借贷危机,引发各级政府高度关注。
    9月29日,温州市政府出台了多项解决中小企业债务危机问题的措施,其中包括要求银行业机构不抽资、当地政府抽调25个工作组进驻市内各银行,防止银行抽资压贷导致中小企业资金断链。温州市银监局也已要求当地各家银行调低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能超过30%;如企业财务危机牵涉多家银行贷款,银行间要“同进同退”,不得单独抽资。
    10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赴温州考察中小企业生存状况。他表示,“跑路”和“跳楼”在温州毕竟是极少数。他要求政府明确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加强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监管和引导,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妥善处理企业之间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
    游走于国有商业银行和“正式金融”之外的民间借贷资本,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资金力量。有其利于经济发展的一面,也对金融市场产生着危害。风险与利益并存,合法与违规交叉。民间借贷如一把双刃剑,助推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蕴藏巨大风险。
    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中,相对于银行等准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正式金融机构,民间借贷没有明确的身份和地位。这次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必将促使政府对民间借贷展开新一轮的整风运动。笔者认为,对民间借贷态度“堵不如疏”,有关部门应尽早加强相关立法和治理,将存在已久的民间“非正式金融”纳入正常监管与保护,降低民间借贷潜藏的巨大信用风险。而目前来看,引导民间金融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莫过于向小额贷款公司转型。然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同样存在诸多困境。
    下面笔者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模式进行简要分析。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3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达到3027家,比2010年6月末增加1187家;贷款余额1248.9亿元。内蒙古自治区在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方面遥遥领先,小额贷款公司达到322家。江苏省和浙江省在贷款余额上占据优势,贷款余额分别达495.67亿元、373.64亿元,位居前两位,内蒙古则以250.92亿元名列第三。辽宁省现有小额贷款公司236家,实收资本103.48亿元。截至2011年3月末,辽宁小额贷款余额77.06亿元,名列全国第十位,仍有很大发展潜力。
    作为一种新型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对于规范民间融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引导农村金融创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引导、扶持下设立并运营的,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法律规范也还不健全,从而导致其运营中的困难局面,比如定位问题、监管主体问题、“只贷不存”问题等,导致其难以可持续发展。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定位模糊,法律监管出现空白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是提供贷款,其实际上是一种银行信用,这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很大区别,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并不完全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又不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因此它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其行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范。这种两不管的现象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不利于其经营业务的发展。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同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这一规定实际上并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而是将监管的责任交给了地方政府。实际工作中,由于县一级的银监局办事处已撤销,当前具体的监管任务一般由各试点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各部门联合设立的管理办公室执行。同时,现行由当地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操作方式其法律依据不足,监管界限不明确,在监管的有效性和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缺乏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虽然挂牌经营金融服务,但却没有取得合法的金融许可证,作为一般企业又受到国家多方面的管制。尤其是在税收政策方面,受“金融保险业”和“一般性企业”税务制度的双重管制。一方面,因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且按规定金融机构营业税减半(2.5%),而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要全额上税,综合税率超过5%;另一方面,作为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公司的股东还必须缴纳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加上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公司每年税务负担相当之重。与此同时国家的相关扶持政策却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所以越来越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将高额的利率回报视作公司发展的唯一动力。
    (三)资金来源的持续性问题
    《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但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操作中,真正及时到位的资金大部分是来自于银行的贷款,公司靠从银行“批发”贷款,再贷之以高利,其中的利差是公司的重要盈利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只贷不存”模式,不能拆借,不能委托,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在运作。由于贷款不能短期内收回,在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发展后劲明显不足,有时还需要过多的留存股东权益以备发展,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股东进一步投资的积极性。正如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在我国一次演讲中所强调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既存又贷,否则等于砍断了它的一条腿。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模式分析
    (一)改制成村镇银行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所具有的特殊发展困难,很多小贷公司设立之初就目标明确,希望通过这一跳板,有朝一日成为一家正规银行。《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是:持续营业3年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以上,为体现支农和服务当地经济,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4季度末的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在县域,最近4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60%等。这项举措可以使小额贷款公司成为金融界的“正规军”,拥有更加全面和完善的金融服务,扩展盈利的渠道,但同时带来的最大困扰就是容易改变民营控股地位,失去原有业务发展优势。
    (二)发展成民营银行
    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民营银行具有产权清晰、委托代理的治理结构,其激励机制灵活、商业化突出,在信息和成本方面具有一定优势。而转型为民营银行能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一系列问题。首先以民营银行为发展模式,贷款公司就能够取得合法的金融机构地位,可以吸收存款,解决目前资金来源紧缺的问题。其次转变成民营银行,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无可厚非,同时也摆脱改造成村镇银行时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股权控制问题。另外,合法的金融机构身份能够激发民间投资者的热情,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力。
    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的最大优势是机制灵活。但这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外部良好的经济环境、健全的监管机制以及完善的信用体系。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民营银行的发展步伐仍然十分缓慢,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没有破除自身运作机制、风险防范不足的基础上,没有专业技能人才的支持,企图一跃成为民营银行更是难上加难。其次,改制成民营银行有可能会导致偏离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初衷。由于民间资本的逐利性,在拥有充分的资金来源之后,有可能使得民营银行偏离农村金融市场和中小型企业,转而以城市和大中型企业为主要贷款对象。
    (三)自我制度更新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发展模式实质上都是要取代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其虽不失为一种制度选择,但从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我制度更新是完全有可能的,也是成功的。从金融市场的多元走向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必将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和创新:
    1.准确定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解除阻碍其长期发展的枷锁。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的实际,抓紧研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问题,提高立法层次。结合我国国情,建议国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2.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发挥国家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对小额贷款公司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允许其在达到一定规模后吸收社会存款;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坏账准备金等,在成立初期可以按央行公布的标准适当降低;允许申请央行再贷款、提供与其他商业银行同等的征信和支付结算体系等各种服务;建立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规范其内部管理等。另外,要在制度政策上防止出现重视国有金融机构,轻视甚至歧视小额贷款公司的做法,要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关系,同时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壮大小额贷款公司实力。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来看,后续资金是他们最担心的问题。目前扩大资金来源的思路大致有三条:第一,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放宽一些经营情况良好、内控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例。可根据其具体经营情况,允许其融入资金不超过其自有资本1.5~3倍,增强其放贷能力,解决其造血功能。同时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第二,探索建立大型银行与县域法人银行的资金批发运用机制。由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再融资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第三,与外资合作。许多外资机构对于中国农村金融这片广阔的市场非常感兴趣,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身份不明确,政策不明朗制约了这方面的合作,希望央行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定位和法律地位,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大连首家外资小额贷款公司入驻保税区,于2011年3月,投资5000万美元的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正式开门纳客,由亚洲联合财务有限公司在国内开办的第七家分公司,其母公司是香港最大的财务公司。
    4.加强业务监管,确保稳健发展。一是银监会要严格按照资本约束、风险为本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慎监管,尤其是针对农业和县域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探索建立差异化的监管技术和方法。二是加快构建小额贷款公司、民间互助组织等机构的中央和地方分层监管体制,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谁处置风险”的原则,明确由省或地市人民政府对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和实施非审慎监管,中央层面主要负责制定试点政策、明确发展规划、开展动态监测、引导服务方向和防止系统风险。三是要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建立与其业务性质、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根据业务需要督促其建立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确保主要风险指标达到监管要求。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协调监督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以及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如实披露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信息,以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运行。


丁新伟:大连锦联贷款公司风险控制部
加入时间:2011/11/11 14:05:00 阅读次数: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