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30期2006年7月1日
◆ 写在卷首
>> 绿  文/王冉
◆ 锦联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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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视线
>> 企业纳税过程的质量控制框...
>> 地产多元化融资   文/...
◆ 行业透视
>> 馒头与企业文化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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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管家的小体会   文/...
◆ 经典感悟
>> 面对自己   文/单萧菡
>> 初入锦联之感受   文/...
>> 我们的第一次出游   文...
>> 孝 道   文/张纯媛
◆ 人生百味
>> 世界杯?还是世界空杯? ...
>> 相见不如怀念之小小说  ...
>> 六月温暖   文/刘静
◆ 生日祝福
>> 家有喜事
现代企业应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   文/锦程法务部
  现代企业无形资产的地位,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企业的无形财产权,是智慧财产权。著作权(版权)是其中的一项内容。企业增强著作权意识,应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了解家底,二是要有保护措施。谈到著作权,人们习惯地与文字联系在一起。其实,企业的著作权是多种多样的。如产品包装、产品外观设计、产品说明书、广告词、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图形商标等。
  产品包装,是一种装潢设计,可以是《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它从诞生之日起即受《著作权法》保护。企业可以在包装上注明自己的权利,以生警示之效用。当然企业还可以就其包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是使产品本身富有美感的外表设计,可以作为著作权的保护,也可以申请专利,作为专利权保护。
  产品说明书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但必须有独创性。只有独具匠心、与众不同,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广告词具有独创性的,也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比如:“有山就有路,有路就有某某车”的广告词,别人就不得照搬照用,否则就会构成侵权。一般性的宣传,比如“质优价低”、“今年20,明年18”一类的广告词,则不能受保护。企业的广告可能涉及他们的肖像权,因而广告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与肖像人有具体明确地约定。
  完成单位工作任务的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科学技术作品,被称为“特殊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署名权和受奖励权除外);一般职务作品,即特殊职务作品以外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只能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如果不是职务作品,而是企业委托他人完成作品,要就作品的著作权作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归作者,而不能归企业。
  商标的情况比较特殊。图形商标、立体商标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商标获得注册以后,仍然受《著作权法》保护。企业也可以对“商标作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获得三重保护。现代社会上有一股抢注风潮。《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果企业的未注册商标构成作品而享有著作权,他人抢注不能成功。
  对比较重要的作品,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保护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企业还要注意防止他人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肢解使用。在发生侵权的时候,要及时主张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二年。如果发生了侵权,企业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侵权行为还在继续的时候,企业仍然可以主张权利,但是赔偿额应当自起诉之日起往前推算二年计算。(摘编自法制日报)




编者按: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该法律给予了修正。随后,各类针对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以适应入世以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是与TRIPS Agreement即《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相结合,相接轨的需要。
  著作权保护对于一个发展中的企业来讲是至关重要的,且往往被忽视的,通常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所以,借《锦联世界》的平台,期望可以拓宽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加大对著作权保护的力度,以辅助企业的健康发展。
加入时间:2006/7/24 14:16:00 阅读次数: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