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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地位辨析 文/刘继宏
【摘要】国际货运代理在业务活动中可能以两种身份出现:代理人和契约当事人。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有着巨大的差异。本文对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划分进行了探讨。
货运代理,英文为freight forwarding,根据FIATA的规定,货运代理是具有专门的知识,拥有自己的网络,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保证安全、迅速、经济地运送货物并控制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被认为是国际货物运输的组织者和设计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托运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业。由此可见,代理人可能以两种身份出现:一是作为客户(收货人或发货人)的代理人;一是作为契约当事人。而这两种法律地位的不同,导致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有着巨大的差异。
本文拟结合国际货运代理实务,从法理上界分其法律地位并对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探讨。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在作为代理人的情形下,货运代理为委托人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代办保险、租用仓库、代理签发提单等服务。因此,他应当严格遵循代理的有关法律规则。目前,我国有关代理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另外,与国际货代有关的还有《海商法》。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当国际货运代理人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代理人只对未履行代理职责并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另外,不能既赚取代理佣金又想吃掉运费差价,否则可能会被认为是当事人而承担两个合同项下的责任。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当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时,有可能处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
(1)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1999年《合同法》颁布以后,对货运代理的业务活动产生很大的影响。该法的很多规定对《民法通则》进行了完善,为货运代理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根据此规定,如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主和货运代理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货运代理将不承担合同项下的责任。我认为,此处的“知道”,应理解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为妥。此处的但书之规定,应属于在行纪合同的情况下。在此种情形下,货运代理要不承担合同项下的责任,应当提出证据证明第三人知情,或者由法院认定第三人知情。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但是,委托人的介入权的行使应以第三人的承认为条件。
(2)作为契约当事人
从上述第402条、第403条我们可以看出,当国际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时,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货运代理是当事人:一是在第402条“但书”的情形下;二是当委托人(如货主)行使介入权未获第三人的承认时;三是第三人(如实际承运人)选择货运代理主张权利时。在以上几种情形下,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和风险更大,特别是在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的情况下,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更加谨慎,应保证对运输全程的控制,对各个业务环节严格把关,保证各个实际承运人和代理尽职尽责。特别要指出的是,由于风险很大,货运代理应当投保责任险。
另外,由于海上运输是国际货物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因此无论是作为代理人还是契约当事人,货运代理都应特别注意遵守《海商法》。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2条关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含义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既可以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也可以是托运人。实践中,判断货运代理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 :
A、货运代理是否签发了自己的全程运输单证:如多式联运提单,如果签发了自己的提单,会被认为是当事人;
B、在收取报酬方面,是收佣金还是赚取运费差价:如果货运代理报自己的运价而不向客户说明其费用的使用情况,那么货运代理通常应当承担契约承运人的责任,即将被认定为当事人;
C、货运代理与客户以前的交易情况:这往往成为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货运代理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的重要考虑因素。
D、业务方式上,是集装箱拼装还是以托运人的名义代办进出口业务。
另外,货运代理以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与客户商定一揽子运价,都将是被视为当事人的初步证据。实践中,认定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更多地是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个案进行具体的、综合地判断和分析。
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的货运代理企业面临严峻的挑战。由于货运代理业务的复杂性和法律地位的多变性,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身份,是正确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
加入时间:2007/11/19 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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