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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的双重身份/莫浩雷
在通常情况下,货代作为货主的委托代理人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应当以货主的名义向承运人订舱,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提单注明以货代的委托人为托运人,作为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证明。但目前的海运市场上,货代竞争越来越激烈,很多货代公司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向交通部提交保证金和提单登记,签发自己的提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货代提单(House B/L),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从事货物运输。
一、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分标准
货代在该票货物运输中扮演的到底是何种身份,主要通过几个方面来区分,以明确货代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运输单据
货代在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据(主要是提单),在承运人处明确的署上自己的名称,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客户接受了这种运输单据,则应认定其与货代(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关系的存在。这种运输单据转让后,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依据这一运输单据向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相反,货代作为代理人,仅就承运人的选择向客户承担责任,就是履行了合同。而货运代理人本身无过失时,对于第三人造成的货损货差或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损害以及延迟不承担任何责任,仅协助向有关责任人追偿而并非强制性义务。
2、实际参与运输
当根据运输单据无法明确货代在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时,相关标准条款或立法往往通过考查货代对货物运输过程的实际参与程度来确认货代的法律地位。货代对于货物的占有(包括仓储、包装);或是对自己的交通工具(包括车辆、集装箱的)的使用;或是对不同货主的货物的集运,都可能造成将货代人定位为承运人的结果,从而使其承担在上述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损害以及迟延的责任。
这一标准在当前货代向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变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为了降低物流成本,仓储运输一体化以及对不同来源货物的集运已经成为通常的手段,从而使得货代在更多的情况下将作为承运人承担与货物有关的责任。
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具体区别如下表:
货运代理人 无船承运人
运输合同的订立 不可以 可以
收取全程运费 不可以 可以
收取佣金 可以 不可以
收取运费差价 不可以 可以
对全程运输负责 不承担 承担
提单签发 不能 签发全程提单
对委托人的身份 代理人 托运人
法律地位 单一身份 双重身份
二、货代提单的法律性质
1、就承运人而言,货代在签发货代提单之前,已经从承运人那里获得以货代本人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只要货代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具备货主的委托授权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则可以认定在作为委托人的货主、货代与承运人之间存在隐名代理关系。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只是初步证明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托运人与承运人,只要具备充分证据证明货主与货代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允许承运人行使选择权,以及货主行使介入权,以使得提单所证明的货物运输关系直接约束作为委托人的货主与承运人。同时,这种认定扩大了承运人追索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对象的范围,有利于承运人利益的保护。
2、就托运人而言,其与签发这种货代提单的货代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需要看提单上关于签发人的具体规定,提单上用于确认承运人身份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抬头、提单签单章以及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对于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鉴于其有可能使承运人有机会规避最低限度的义务,因而否认其效力是大势所趋,故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前两者来认定,且尤以签单章为优先。
货代若要保持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在货代提单中以确切无疑的语言加以表明,其中最为简单的方法就是提单上的签单章表明货代只是作为代理签发提单(as agent only)。否则,就只能认为货代提单是由货代以自己名义签发的,否则,则应依此提单承担货物运输的责任。
最后通过一个案例说明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货主A委托货运代理B一批货物的海运业务,其在委托书上载明了货物的名称、发货人、收货人等事项,并要求配2月22日的船,对可否转运、分批未做要求。货代B接受委托后,将货物安排装船出运,并将2月22日的船公司C签发的已装船提单交给货主A,同时收取代理费、运费等计21600元。货物运抵韩国转二程船时,因故被搁置在韩国港口。货主A得知此事后,与货代B联系,要求尽快解决。后货物于5月底才到达目的港。收货人因此扣除了货主A12000美元的货款。
此案货代B要明确自己在该运输合同中的身份,如果是以代理人的身份接受委托,货代公司需行使作为代理人应尽的义务,赚取代理费。如果出现问题,委托方应向提单上承运人追溯责任,而不是代理人。故判决驳回大华运输的诉讼请求。
以上不难看出,签发货代提单的货代实际上处于一种双重代理的地位。首先,作为货主的代理安排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获取提单;与此同时,又作为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代承运人签发提单。所以对于一个货代企业,了解货代的性质以及其法律地位是非常重要的,不管货代作为代理人身份还是承运人身份从事运输,都需谨慎履行其职责,切不可逾越权限,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加入时间:2008/6/25 1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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