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39期200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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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热点初读 文/刘继宏
    2007年3月1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明确。法学专家认为,这部法律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
  作为我国民法系统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物权法》备受瞩目,它与每一位国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为此,有必要对物权法进行详解,告诉你生活中应当知道的物权概念和法律规定。鉴于篇幅,本文仅就7个应当了解的物权法热点进行初步解读.
  1.私有财产同样不可侵犯
  法律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法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解读: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将保护私有财产写进法律,将其和保护公有财产并列,是物权法最大突破之一。虽然以前也保护私产,但主要提“公有财产不可侵犯”,并着重突出保护公有财产。
  2.住房用地满70年自动续期
  法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法律规定办理。
  解读:按照土地法等规定,老百姓的房子只能有70年使用权,70年后咋办?物权法明确了“人有恒产”,可以续期,具体办法稍后会出台。这也是物权法最大突破之一。
  3.明确业主与物业的几个争议
  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绿地或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物业公司该不该对地面停车位收费?近年来,这些权属问题引发不少冲突事件,非常有必要以法律形式将其明确。
  4.业主有权随时“炒掉”物业公司
  法律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
  解读:大家都知道,业主是雇主,物业公司就好像保姆,可偏偏现实中这一保姆比老板还厉害,这是不正常的现象,说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
  5.征收私房要保证老百姓“居住条件”
  法律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农民生活。
  解读:这从侧面体现了国家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
  6.邻居“阳光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解读:这是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写明“居民享有阳光权、通风权”,以前都是按相邻关系处理,体现了对百姓民生的关注。
  7.与传统道德相背的“拾金有偿”
  法律规定: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如果主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费用和报酬。
  解读:举例说,张三有一张价值30万元的唐伯虎名画,但不慎丢失,刚好被李四捡到。张三在报纸上悬赏2万元。这时,李四把画送来,张三必须按照承诺支付2万元报酬。如果张三找上门来,李四不愿还,后来俩人闹上法院,李四就应当归还遗失物,并且张三不用给他任何费用和报酬。虽然拾金有偿不符合传统道德规定,但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
加入时间:2007/5/29 9:33:00 阅读次数: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