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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释放规则设计思路/张灿
提单是物权凭证,是收货人提货的凭据,有时也是发货人收款的要件,由于运输业务操作的情况不同,提单存在正本提单,电放提单,船公司提单(主单),无船承运人提单(分单)几种形式,对货代公司而言,控制提单是减少收款风险的主要手段,通过对提单的控制可以保证能够收到已经确认的费用,同时也可以及时收回,加速回款。因此,控制提单的目的就在于:促使客户费用确认;控制收款风险;加速回款。目前核销单、报关单等业务单据价值越来越小,加之一些地方的贸易公司买单出口,控制提单对应收款的控制变得更为有意义。
发货人(委托方)需要及时签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货将要或已经到目的港,需要及时送达收货人提货;其二,根据业务合同的付款方式不同,可能需要交单收款,比如信用证、跟单托收结算的情况下,一般信用证结算条款中均明确交单期限。收货人延期提货及发货人逾期交单,都会给当事方造成损失或麻烦。利用当事人对提单需求的迫切情况,可以及时收款,但如果掌握不好尺度,不及时放单则可能给客户造成损失,影响客户服务,甚至丢掉客户。所以不仅要考虑企业的收款问题,同时也要考虑种种特殊情况造成的客户不能及时付款而扣单,可能给客户造成的影响,因此控制提单应把握:可控原则、灵活原则及灵活的控制原则。可控原则要求实施控制,能够控制,有原则的放单,有条件放单。制订放单条件,在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放单,否则不可以放单,比如付款赎单的客户款到放单,否则不可放单;灵活原则要求在特殊情况下考虑实地的情景处理放单业务,比如近洋线,航程很短,三天到港,费用尚未确认,无法付款,在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客户无法或不能及时付款赎单,要求客户预付款也不现实,这时需要灵活处理,而不能坚持见款放单,因此放单条件要事先对这些情况加以考虑,留下条件的弹性空间,以增加灵活性,经过对风险的评估,包括对客户资质、信用、后续走货状况、欠款金额的评估后,在弹性空间内灵活处理放单业务,尽可能符合业务的需求,但灵活绝对不是随意;灵活的控制原则是比较高的要求,在控制中灵活,在灵活中控制,将控制与灵活结合起来,收放自如,及时收款、加快资金周转又不影响客户关系,比如,在月结客户中,结算期前灵活放单,这里灵活指随时可放,还有另一层意思,根据业务的需要尽可能晚放单,晚放单则可以迟签单,减少资金占用,同时,有利于保证循环单,为了保证在结算日前后收到款,需要确保结算日到来之前要有单在手,这就是体现控制艺术的一面。这是提单释放的三个递进原则,既要控制,又要灵活,更要灵活的控制。灵活原则与灵活的控制原则,需要与客户的信用管理联系起来才能做到,这在设计提单释放条件时应加以考虑。另外,需要业务或操作人员与客户进行沟通、提醒对签单时间的要求,一方面可以提高灵活性,同时可以体现客户的服务水平。
下面将根据以上原则及业务特点对提单释放提出设想。
一、付款赎单业务
在付款赎单业务中,限定条件必须是款到放单。对这个限定条件的弹性空间做如下考虑:
无循环单的情况下必须是款到放单,如果客户资质符合一定条件,如:具有一定规模、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或美誉度,这里款到可以放宽为水单到或即期支票,但对于信誉较差的客户,一律到账放单;对于近洋线业务,如果付款金额无法确认造成客户无法付款的情况下,可以给出一定金额的放单信用,比如预计运费金额低于1000美金的,可以放单,请客户出具付款保函并扣住其他相关单据,在运费确认后,及时催收账款。有足够时间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如远洋业务,不应适用于此条件的弹性空间。
有循环单的情况下,下面有业务已装船或离港的,原则上款到放单,这里款到可以放宽为水单到账,如果客户符合一定条件,如:货量大,利润高,资信高,业务操作规范,且客户要求月结的情况下,在月结合同通过审批之前,可以循环放单,但未结业务不得超过一定票数且金额不得超过一定金额。另外月结合同审批时,需要考察客户的付款信誉,因此务必向客提示付款结算,循环放单情况下,如果客户不积极付款,则会导致月结合同无法审批,潜在的逻辑是付款信誉不好,不能给予月结垫款。在实务中经常遇到,多票业务已放单,后续还需要放单,但又没有可扣单据时,为了放本票单据,紧急给客户申请月结,此种情况下的月结申请是不能被通过的,因为此种情况客户付款信誉被评为差,经常出现签完协议不再出货,并且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付款,造成收款风险。
二、月结客户业务
月结客户业务要规定信用额度(垫款金额)及结算日。限定的放单的条件是同时符合信用额度、结算期、有循环单可扣才可以放单。
对这个限定条件的弹性空间做如下考虑:
在信用额度、结算期内,但由于客户不能持续走货,形成后续无单可扣的(无循环单),需要结合客户信用评估及垫款金额进行考虑,金额不大,客户资信良好,也可以放单,同时尽量考虑适当控制提单到结算日,扣单收款。正常如果客户货量少、资信差是不给信用额度的,已经给予信用额度但在实际履行协议时,未达到公司业务量及信用评估要求的,需要考虑调低信用额度,甚至通知客户买单。基于此种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应在加强信用评估及客户出货跟踪的同时,初次授信给客户的额度应保守一些,可以在能够承担的风险范围内进行授信。实际业务中,为了揽货肓目签月结情况还是比较普遍,如果一旦对客户的信用管理流于形式,信用额度审批较随意,这种情况风险还是很大的,需要特别警惕,所以尽管有时在信用额度内,但有种种迹象存在客户付款不确定的情况下,尽量控制提单,如,客户资金紧张、多方欠款等,这需要业务人员尽可能多地搜集客户信息。
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期,后续无单可扣的,不能放单,有客户的付款保函也无效,务必扣单收款,这种情况下往往造成长期的拖欠,除非客户资质优良(具有一定规模、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或美誉度等),收款可以放宽为见水单、即期支票或其他实物资产质押,否则一律款到账才能放单。
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期,后续有单可扣的(后续货物已装船或离港),要求客户按约定的结算日付款,偶尔客户申明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放宽二票(后面还有单可扣),同时提示客户付款,也可以要求客户提供付款保函,但在第三票时务必扣单收款。应收款项要在保证能够收回的同时,确保及时收回,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另外,在执行以上规则的同时,对于每一票提单的释放,除非款已到账,放单前均要客户确认费用,否则不能放提单,对于一些尚不能确认的费用,可以通知客户实报实销。
从以上的思路来看,提单的释放是系统的管理问题,而不仅仅是放与不放两个轻松的动作,这里涉及客户信用的评估体系、操作的规范性、公司的风险接受水平等等,需要综合各种管理信息对放与不放进行权衡和决策,其中,尤其是对客户资信评估信息是最为核心的。
加入时间:2008/2/3 15:53:00
阅读次数:1738